《护士条例》即将颁布实施 针对我国护理工作存在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、护理质量不高和医护比例严重失调等不容忽视的问题,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,公布《护士条例》,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。 《护士条例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三点:一是,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。通过明确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,规定对优秀护士的表彰、奖励措施,来激发护士的工作积极性;鼓励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学习护理知识,从事护理工作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、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。二是,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。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规范,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、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,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,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。三是,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。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护士、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机构执业护士的管理等方面的职责,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,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,规范护士护理行为,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。 护理工作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,具有专业性、服务性的特点,提高护理质量是保障医疗安全、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方面。为此,条例强化了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,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护士、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机构执业护士的管理等方面的职责,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 护士队伍建设,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,规范护士护理行为,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。 |